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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厂师傅 发表于 2005-11-14 23:44

未成年人侵权,责任由谁承担

未成年人侵权,责任由谁承担  
  案情介绍:何先生的儿子小锋刚满八周岁,上小学二年级。某天课间休息玩耍时,被同学李某推倒致右臂骨折,后何先生要求学校承担责任。校领导认为此事发生在课余时间,且学校无过错,学校不应承担责任,何先生又找到李某的父母,李父认为自己将孩子交给学校,由学校负责教育和管理,出了事理应由学校负责。那么,小锋所受伤害,该由谁负责呢?
  律师点评:本案涉及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。
  首先,《民法通则》第12条规定:“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。”第16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”第133条规定: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,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,可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。”
  本案中,由于李某是未成年人,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给他人造成损害,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。这种责任与监护人是否尽了监护职责无关,我们称它为一种特殊的无过错责任。也就是说,监护人即使能证明自己毫无过错,也不能免责,只能在一定条件下适当减轻。这是法律对被未成年人侵权的无辜受害者的一种保护。
  李某的父母认为他们不应承担责任,在他们看来,他们把小孩送到学校,学校就承担起了监护的责任。其实,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。因为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去学校读书,他和学校之间最多只是一种委托的关系,监护人的特定身份并不因此而改变,仍然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。
  所以,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,对于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,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案中,小锋所受伤害,原因在于李某的过失,在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,应由李某的父母承担全部责任。
  律师:徐钊才  

老连州 发表于 2005-11-16 22:00

未成年人侵权,责任由谁承担

不能零回贴,顶一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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